1.離婚30天冷靜期後可以離婚,但雙方需要去民政局申請離婚。從受理成功之日起,經過30天的冷靜期,民政局必須在30天內壹起去婚姻登記處領離婚證。壹方不去或去了超過30天的,視為離婚的解除,雙方仍為合法婚姻;
2.之前的離婚冷靜期沒有法律效力。如果要重新辦理離婚證,需要重新申請離婚,度過離婚的冷靜期。離婚的30天冷靜期可以省去。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程序。也就是說,如果雙方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是不需要度過離婚冷靜期的。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可以直接申請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