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離婚冷靜期超過30天可以嗎?

離婚冷靜期超過30天可以嗎?

離婚冷靜期超過30天。詳情如下:

1.離婚30天冷靜期後可以離婚,但雙方需要去民政局申請離婚。從受理成功之日起,經過30天的冷靜期,民政局必須在30天內壹起去婚姻登記處領離婚證。壹方不去或去了超過30天的,視為離婚的解除,雙方仍為合法婚姻;

2.之前的離婚冷靜期沒有法律效力。如果要重新辦理離婚證,需要重新申請離婚,度過離婚的冷靜期。離婚的30天冷靜期可以省去。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程序。也就是說,如果雙方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是不需要度過離婚冷靜期的。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可以直接申請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上一篇:勞動人事法規大全
  • 下一篇:遼寧非遺傳承移民有哪些補貼?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