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擴展數據:
提議簽訂協議或合同
為壹方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提出要求或者建議。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約人除了表達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能夠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人可以規定承諾要約的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
在要約的有效期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義務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出售特定項目的要約人不得與第三方提出相同的要約或訂立相同的合同。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可以在合理的時間確定。要約人不受已經到期或者被撤銷的要約的約束。
承諾
壹方對另壹方的提議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壹方被稱為受要約人或受要約人。當受要約人表示接受要約時,其合同成立,受要約人將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擴大、限制或改變要約內容的承諾壹般可視為拒絕要約和新要約。當對方承諾新的要約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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