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的期限是六個月以內。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的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上訴期間,不停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10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二、申訴流程是怎樣的?
上訴程序如下:
1.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提交上訴;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