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債權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四百六十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為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