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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尋找事物的規定

法律解析:拾得遺失物是指找到並實際占有遺失物,是發現與占有的結合。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不必問拾得人是否有行為能力。遺失物只能是物,不能是權利。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債權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四百六十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為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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