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證據的形式包括證人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物證只是證據形式之壹。如果證人可信度高,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即使沒有物證,也可能被法院采信。
合法有效的證據要求壹般是:
1,具有客觀真實性,訴訟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的客觀事實;
2.這是相關的。作為證據的事實既是客觀存在的,又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有邏輯聯系,從而說明案件事實;
3.這是合法的。證據必須由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
綜上所述,有證人但無物證的證據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其證明力取決於證人的可信度、證據鏈的完整性以及其他輔助證據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