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對診斷為職業性放射病或者不適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將其調換工作。被診斷為職業性放射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評定傷殘等級,並發給傷殘撫恤金。因職業性放射病治療無效而死亡的,視同因公死亡。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