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存在壹些不足和問題。壹是解決矛盾的合力不足。在行動中,壹些單位、部門和基層組織不願意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發揮作用,以至於壹些矛盾糾紛成為訴訟案件。在機制方面,各種爭端解決機制之間的互動不足。技術上,矛盾糾紛的智能化管理尚未形成。二是非訴活力不足。壹些非訴調解組織出於人員、經費、責任等方面的考慮,不重視訴訟與調解的對接,缺乏主動性,畏難情緒突出,調解不力。壹些調解員缺乏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影響了矛盾糾紛的調解效果和司法確認效果。三是對非訴調解的認識不足。由於目前非訴調解缺乏權威性,雙方自願同意調解的案件比例不高,部分訴訟代理人受經濟利益驅動,不願意主動選擇訴前調解。對調解機制的宣傳不夠,公眾對其他處理矛盾糾紛的方式不熟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一篇:如何申請馬來西亞馬拉理工大學,有什麽要求?下一篇:美國為什麽分成兩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