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管執法人員如有違法行為,可向區大隊、市總隊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2.城管執法人員暴力執法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3.地方城管執法條例也相應規定了報告制度。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第二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全市統壹的舉報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
4.城管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告知舉報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情況,並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5.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三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等監督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城管執法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作為資金來源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條非城管執法人員穿著城管執法制服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