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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擔分公司的責任,以及分公司在案件糾紛中的訴訟地位

關於分公司的訴訟地位和民事責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1 .在分公司不復存在,或關閉、撤銷的情況下,其民事責任能力死亡,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其權利義務應由其設立的總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擔。此時,總公司應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二、分行有較強的清償能力,應只以分行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行承擔。由於這類分支機構壹般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較強,且總公司往往位於其他地方,在分支機構有清償能力時,總公司仍是被告,不便於當事人參與訴訟或法院審理。3.在存在分公司但償付能力差或不存在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將分公司和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將總公司作為被告。因為分公司已經依法登記註冊,領取了營業執照,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仍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壹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查明事實,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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