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比如用修圖軟件惡搞別人的照片,用“AI變臉”技術偽造別人的形象。
(二)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給別人拍照。
(三)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例如,攝影師在沒有模特同意的情況下公開發表他們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