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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是否有權辭退在編人員?

事業單位有權辭退在編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壹年內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崗位的;或者連續兩年以上年審不合格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此外,員工違法違紀,損害單位經濟權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或對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威脅單位領導,或者違反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可以辭退。如果員工被無故解雇,可以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向用人單位主張權益。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1,人員編制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根據單位的性質、職能、任務和經費來源,由上級主管部門核定;

2.聘用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壹般通過公開招聘、考核進入,實行聘用合同制;

3.考核評估:機構定期對公司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作為晉升、獎懲的依據;

4.崗位設置: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不同崗位,對應不同職責和要求;

5.培訓與發展:機構將為員工提供培訓機會,提升員工的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6.辭職辭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執行。

綜上,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連續曠工、年度考核不合格、違法違規等情況解除聘用合同。同時,員工被無故辭退,有權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確保雙方權責明確,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100字)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五條

懲罰的類型有:

(1)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職務等級或者解聘;

(4)開除。

其中,辭退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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