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適用法律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
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審判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具有約束力,是辦案的依據。
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這壹解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
在中國,法律來源僅包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包括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如憲法、立法法、民法、刑法、單行法和香港、澳門基本法。
二、由省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省、市地方性法規。
三。國務院制定的條例。
四、國務院市級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
五、省、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6.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直接適用的國際條約或公約,如國際公法領域的國際犯罪。
目前,上述六類主體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我國的法律淵源。
司法解釋不屬於立法,也不是法律淵源,而是對法律適用中具體問題的解釋。其規定不得超出被解釋法律的適當範圍,也不得產生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