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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刑法案例!麻煩專業人士幫忙解答,謝謝!

第壹段,A拿的3000元是沒有疑問的,不構成犯罪。但另外2000元主觀上是借的,客觀上沒有經過B的同意,B事後可以追認。如果其同意借款,則屬於借款。如不同意,乙有返還義務,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但後來B沒有追認,而是默許了,說明B同意了,所以A不構成犯罪。乙借錢給甲,無罪。

第二款,因為甲方不還錢,只是債權債務關系的糾紛,不構成犯罪。經多次催收,甲方拒不還錢,於是乙方到甲方家中取走了同等價值的iphone5。主觀上沒有盜竊的故意,不構成盜竊罪。我認為這是自救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三款、第三款、第四款中,甲給乙出具了虛假的孕檢報告,屬於侵權行為,但絕對不是故意殺人罪。胎兒尚未出生,法律上不屬於人,所以不存在故意殺人。a沒有犯殺人罪,但由於嚴重不負責任,嚴重損害了患者的健康。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

在第四段和第五段,我們要考慮B是什麽樣的態度。如果要殺A,放火構成故意殺人。如果要報復A,只是想放火燒房子而不是殺人,就構成放火罪。但是,無論是什麽罪,達到目的而未達到,都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第五段和第六段中,B是無辜的。這叫做思想犯罪。用六個字形容就是:“思想極壞,行動無傷大雅。”在法律上,單純的乘船旅行不屬於犯罪手段。甲的死亡與乙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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