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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與規範性文件的區別

法律分析:部門規章以財政部長令的形式發布,而規範性文件不是。前者比後者略有效。前者有多種方式,準則是基本準則,後者是具體準則。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各審計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制定和發布的調整本部門範圍內行政關系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十壹條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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