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壹國依據國際法對他國領土上的人、事、物行使域外管轄權。

壹國依據國際法對他國領土上的人、事、物行使域外管轄權。

答:壹般來說,國家的管轄權僅限於中國境內的人、事、物,但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可以對其他國家境內的人、事、物行使域外管轄權。

(1)保護性管轄。是指國家為了保護自身的安全、獨立和重要利益,包括國民的生命、財產和利益,對外國人在國境外針對本國或本國國民的犯罪行為的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的行使受到犯罪發生地國家的屬地管轄權的限制。只有在國家同意和司法協助的情況下,或者罪犯進入受害國境內時,才能將其繩之以法。

(2)普遍管轄權。任何國家對國際法規定的嚴重危害國際社會普遍利益的犯罪都有管轄權,無論犯罪發生在哪裏。例如海盜行為、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但這種管轄權只能在本國境內或國家管轄範圍內或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地方行使,而不能在其他國家境內行使。事情。關於承認對新國家的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影響,主要有“憲法論”和“聲明論”兩種,“聲明論”認為,承認只是對新國家存在現有國家這壹事實的確認或聲明,不具有創造國際人格的功能。“憲法理論”認為,承認是構成壹個新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資格的重要因素。(2)承認的法律效力。承認為兩國全面交流奠定了基礎;承認國承認被承認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效力;承認國承認被承認國在承認國的訴訟權利和豁免權;對新政府的法律承認意味著撤銷對舊政府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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