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工作人員三天以內由分管副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主任批準;辦公室和單位負責人應在兩天內由分管主任批準,超過兩天由主任批準;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由主任批準,超過三天按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秘書請假應在三天內由黨組批準,三天以上按規定報上級批準。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請假超過十天的,由主任辦公室批準。凡請假者,必須事先有書面批準手續,並與有關同誌壹起工作。經批準後方可離崗,同時應向辦公室登記,休假期滿後及時銷假。全年連續請假30天以上者(法定節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規定執行)納入工作目標考核。連續曠工超過15天,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條例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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