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壹條機關事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工作人員支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責令支付;屬於其他機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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