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上班途中受到傷害,屬於下列兩種情況之壹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2、參加搶險救災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其他情況下,上班途中受傷不屬於工傷,也不視為工傷。工傷鑒定是指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後,由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有關事項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帶薪停工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殘疾輔助器具鑒定等。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是指傷殘等級鑒定。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