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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持股。

法律分析:在委托持股期間,甲方有權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將相關股東權益轉讓給自己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屆時,乙方必須無條件同意並接受相關法律文件。乙方代持股份期間,所有相關費用和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份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投資項目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乙方將委托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時,變更登記費用也由甲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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