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法系對國際商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對國際商法統壹運動的貢獻,主要表現在兩大法系確立的許多重要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被壹些重要的國際商事公約所吸收和采納,從而轉化為統壹的國際商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和羅馬國際統壹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1994),在合同法和銷售法的許多問題上都采用了兩大法系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第二,在許多國際商事公約、條約和慣例尚未涉及的領域,仍然需要依靠有關國家的國內商法來調整,而兩大法系對各國的法律體系影響很大,使得世界各國的法律基本上都可以納入這兩大法系。因此,按照有關國家的國內商法處理相關問題,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按照兩大法系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來調整相關的國際商事關系。正因如此,我們在學習國際商法時,不僅要掌握國際商事公約、條約和慣例的規定,還要了解兩大法系的法律原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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