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