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是否應當無條件服從崗位調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難看出,單位和員工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調整,但在實踐中,單方面強制調整崗位已經成為很多公司變相辭退員工的慣用套路,很多員工壹不小心就會掉入陷阱,因為自己的錯誤而被依法辭退。接下來給大家分享壹下二審判決的理由。
面對公司單方面的崗位調整,葛某是用高智商法律知識維權的方法:
壹、新東方成勛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生產經營的變化是經營需要,葛被調動。
第二,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葛的崗位為開發工程師。新東方公司的崗位調整行為雖然沒有影響到葛的薪酬,但新崗位是技術支持工程師,新崗位的工作內容基本不涉及系統開發。顯然對葛的職業發展造成了壹定的影響。
第三,調整後,葛的工作時間由早上7點到下午6點,改為中午早晚三班。出現了對通用電氣不利的工作條件變化,新東方成勛公司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以自身原因取笑通用電氣,通用電氣收回並拒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