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妳的問題,我簡單回答壹下:1。中隊指導員可以暫時保管士兵的個人物品,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沒收”。2.需要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如果物品被“沒收”,怎麽處置是他的事,前提是“沒收”是合法的!軍隊是軍事組織,和壹般的法人組織、群眾組織還是有區別的,也有特權!4.至於妳說的“盜竊”,我覺得有必要這麽分析。“盜竊罪”是以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所以要看他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他只是拿走影響軍隊管理的個人物品,也無可厚非。軍隊不是遊樂場,軍人要受到必要的約束!這關系到軍隊的管理和戰鬥力。軍人和公民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約束,但軍隊內部規章制度對軍人有進壹步的法律效力。妳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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