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遺產管理信托和遺囑執行信托的內容有所重疊,但其側重點都是遺產管理。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立遺囑人及其親屬開會指定。壹般來說,設立遺產管理信托的理由如下:遺囑信托是指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在其死後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據信托目的為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遺囑信托具有按照受托人意願管理和使用遺產、加強家庭財產規劃、避稅和為後代提供生活保障等優點。
壹般來說,遺囑信托適合所有人,但以下幾類人更適合:對自己的後代有規劃,想立遺囑但不知道如何規劃和操作的人;對遺產的管理、分配和應用有壹定專業需求,在規劃上需要專業幫助的人;也有人希望避免家庭成員爭奪遺產,通過遺囑信托安排和照顧自己。積累了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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