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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要求建築施工前要審批?

具體要看當地省級政府怎麽規定。臨時建(構)築物壹般不超過兩層,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臨時建(構)築物的特點是結構比較簡單,不超過兩年,不超過兩層,沒有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臨時建(構)築物不予發證。臨時建(構)築物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建(構)築物,有效期不超過兩年,期滿自動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也應當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且延期申請只能提出壹次。已經超過了兩年期限,也沒有延期,所以在性質上是違法的。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和安全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法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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