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意義不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也稱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也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二,法律關系的調整不同。代理行為受民法通則調整;中介行為受合同法調整。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被代理人;經紀人不代表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只是為委托人報告締約機會或充當締約媒介,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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