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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如何申請斷絕親子關系?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不承認父母與女兒關系的斷絕。父母子女被收養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解除親子關系。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是不能分離的,即使寫了分離聲明並經過公證,也是無效的。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建立在父母與子女的天然血緣關系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收養父母子女關系都是通過壹定的行為形成的法律虛構的身份關系,因此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解除。但是,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是法律擬制的,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或法院判決而解除。

申請斷絕親子關系的具體流程是:

1.養父母關系斷絕的,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書面解除收養關系後,需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手續。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得到法律支持;

2、斷絕親生父母關系,斷絕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無論出於什麽考慮,都沒有辦法合法地斷絕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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