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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

青藏高原的生態保護應該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保護第壹、自然修復第壹,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堅持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科學防控、系統治理。

國家統籌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布局,明確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建設,提高生態系統質量、多樣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法律明確,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在線的要求,嚴格制定生態環境分區控制規劃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該法還規定了青藏高原土地空間利用和控制以及自然保護區制度建設等制度措施。

國家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和修復,堅持山、河、林、田、湖、草、沙、冰壹體化保護和修復,實行自然修復為主、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化管理。該法規定了雪山、冰川、凍土、河湖、草原、森林、濕地等生態系統要素的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加強了三江等核心區域的重點保護,加強了青藏高原珍稀瀕危或特有野生動物物種的保護,規定了建立和完善生態走廊、水土流失防治、綠色礦山建設等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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