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擔保是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而訂立的;
2.婚姻保障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不損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3.婚姻關系的主體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和權利。
婚姻中的承諾書可以公證,但不具有強制性。公證不是婚姻承諾書的生效條件。只要簽署婚姻承諾書的雙方主體制度的真實意思表示表明承諾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無需對其進行公證。如果承諾函屬於保證承諾函,可以認為是保證。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