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Xi征用土地條例
第十四條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屬於個人的,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所有者。
第十八條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為根部雕出的。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支付青苗補償費。已經種植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補償為當季產值的70%;成熟期按當季產值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