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法律後果。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