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的量刑標準;
(1)強令他人違章冒險,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違章強令他人冒險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構成
(1)侵害的對象:公安。
(2)客觀上表現為違章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說的“脅迫”,是指明知有重大危險而違反規定,強迫下屬進行操作。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具有強制資格的人,通常是行動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主觀方面: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明知後果,但同時明知有違法行為和風險。
總結壹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壹定要按要求操作,不能違反相關安全操作,否則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4條
危險作業罪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