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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職位中工人身份的規定

法律分析

身份難以認定並規定其他退休年齡的: (壹)女職工崗位難以認定為工人或幹部(技術)崗位的,女職工辦理了內部退休後,可以在選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即50周歲至55周歲之間,由女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選定壹個退休年齡, 並以所選退休年齡達到壹周歲的日期為準,以便計算退休待遇和辦理退休手續。 (二)實行全日制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職工在用人單位由原工人崗位調任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調任工人崗位的,應及時將其變動情況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參保人對應的養老機構備案。在新崗位工作滿壹年及以上的,按現行崗位退休條件退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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