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經發出要約的公司不能拒絕入駐。我國法律對公司要約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和司法判例傾向於將公司要約界定為要約。公司要約壹經送達被邀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應與被邀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違反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材料補充:被發offer的公司拒絕錄用怎麽辦?壹、證據的保存被拒絕後,被邀請人應及時保存證據,這是主張公司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被拒絕後,被邀請人應妥善保存要約、電話記錄、談判記錄及公司出具的損失證據。2.不要在談判被拒絕後直接放棄。妳要進壹步和公司協商,了解被拒的原因,特別是妳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妳要和公司協商,要求公司賠償。三。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提起訴訟,被邀請人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賠償。提起訴訟時,他可以通過國家工商登記平臺查詢公司相關信息,保存信息後,就可以帶著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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