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可以要求未成年犯所在的學校、單位、街道或者鄉鎮組織負責日常幫教工作,並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挽救。
學校和工作單位對未成年犯的幫教工作主要在學校和單位;對輟學或在家閑散和在外地人中的青少年的幫教工作,主要以他們所居住的街道或鄉鎮為主。
社區服務。對未受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可以要求其在被指導的地方完成壹定量的公益勞動,使其在勞動中得到幫助和教育。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