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1.偵查: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2.審查起訴: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庭審: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與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七條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第二百七十九條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和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