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擔保權益制度

擔保權益制度

法律分析: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保障債權的實現,提供特定的物或權利作為標的物,設定有限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物利用為目的,而著眼於其交換價值以保證債務的履行,故又稱“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此,擔保物權具有財產代位權,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的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基礎,是從屬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 上一篇:9級工傷壹次性就業補助金補償標準
  • 下一篇: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損害後果可分為幾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