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贈與和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和房屋交換是以差價為基礎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轉讓和出售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