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工資。本人工資21月為四級傷殘。2)本人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90%,二級傷殘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