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中國首屆環境保護大會8月在北京召開。會後,各地環保機構紛紛成立,制定各種規章制度,加強環境管理。1974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中國第壹部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於9月1979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當日頒布實施。《環境保護法》在第三章明確規定“所有排煙裝置、工業窯爐、機動車、船舶等。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煙塵,有害氣體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法律還規定了獎懲條例。對汙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單位,可以批評、警告、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或停產。對嚴重汙染和破壞環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損失的,要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頒布於1989。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它關系到我們國家和社會的發展,關系到四個現代化的成敗,關系到當代人的切身利益和子孫後代的利益,意義深遠。這是壹項長期任務,絕不是權宜之計。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汙染和公害,是壹個戰略問題。環境保護因其覆蓋面廣、影響深遠,應作為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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