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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的追訴期限和時效

輕傷的追訴時效期限:壹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從犯罪發生之日起算,即從犯罪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算。

法律分析

輕傷的追訴時效期限:1。壹般來說,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從犯罪之日起算,即從犯罪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算。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犯罪分子繼續實施同壹犯罪(犯罪分子在壹定時期內故意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最後壹個犯罪行為完成時起算。3.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犯罪人實施的同壹犯罪行為在壹定期間內處於連續狀態),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追訴期限為五年。造成重傷的,追訴期限十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追訴期限為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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