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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對象和培訓時間

培訓對象和培訓時間分析如下:

壹、見習也指實習生,是指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學生在即將實習工作時,學習成績優異,表現突出,綜合素質較強的描述。

第二,實習時間也是實習時間。具體時間是從學生外出到實習單位工作的第壹天開始。暑假原則上為1月(7-8月),具體實習時間由實習學生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所謂的“試用期、實習期”都不是法律概念。他們強調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的社會實踐活動。雖然從本質上來說,試用期和實習期也是試用期,但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

而且試用期主要適用於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實習期特別適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但實習期沒有限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見習期間,與用人單位不屬於勞動關系,不能援引《勞動法》作為解決二者之間問題的依據。因此,它不同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試用期”。

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在試用期、熟練期、試用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所以畢業生實習期是有期限的,也應該有工資收入,但是實習期的期限和工資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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