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中的八大重罪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放火、販賣毒品、投放危險物質、爆炸。
(2)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法定罪量刑標準
(壹)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
三。量刑指導原則
(壹)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又要考慮被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懲罰犯罪,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4)量刑應當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以保證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壹地區、同壹時間發生類似案件的,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