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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審判程序

美國刑事案件的流程

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如果案件根據證據規則不屬於陪審團審判的範圍,則跳過與陪審團有關的步驟):

1.控辯雙方* * *選出12人組成陪審團。

2.開庭陳述依次由控辯雙方向法庭簡要介紹案情摘要,以及稍後要提交的證人情況和證據要點。

3.公訴方出示物證,傳喚證人就事實問題出庭作證。在這個過程中,法庭也可以讓證人當庭辨認物證。

4.委托詢問(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盤問)。委托詢問是指對我方自己證人的詢問,質證是指對對方提供的證人的詢問。在詢問過程中,還可以要求證人演示和操縱證據。詢價壹般可以進行壹輪或兩輪。

5.被告提供證據。鑒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沒有提供證據的義務。但是,如果被告希望作證,他也將受到檢方的盤問。

6.法庭辯論。在證據提交和質疑後,控辯雙方可以進壹步辯論證據的有效性,如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這個過程和質證可以看作壹個整體。在這個階段,雙方還會對自己的觀點進行歸納總結,並結合庭審情況對案件進行全面總結,爭取最終贏得陪審團的支持。

7.法官就案件的整體內容向陪審團做了總結,涉及法律適用、舉證責任等。這個環節的目的是提醒陪審團,應該以法律為依據,而不是個人好惡。

8.陪審團退出並進行秘密審查。

9.評議結束後,陪審團回到法庭宣布判決。如果陪審團宣布被告無罪,法官必須接受。如果審判前被告人已經被羈押,應當當庭釋放,審判程序結束。如果陪審團宣布被告有罪,法官將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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