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續下去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