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移危險廢物的刑事責任,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因非法轉移危險廢物,導致環境破壞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屬於嚴重汙染環境,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和操作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轉移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危險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及時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 並將審批信息告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未經批準,不得轉讓。應當對危險廢物轉移進行全過程控制和完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