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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不在崗,從不在工地。有沒有法律文件約束?

是的。

根據《建築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考勤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主管質量、安全、生產的副總工程師。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項目的項目經理。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是指進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的場所。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負責項目交接班制度的實施。

項目負責人同時只能承擔壹個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壹條項目負責人每月輪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業務需要離開施工現場的,應向項目施工單位請假,經批準後離開。其不在期間,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不在期間的日常工作。

可以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投訴。

根據《建築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考勤暫行辦法》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在領導生產時,應全面掌握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做好交接班記錄,並簽字備查。

第十二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施工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交接班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未實行交接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對企業給予有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嚴厲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中央人民政府-建築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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