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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懈怠應該得到補償嗎?

1.《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這裏規定的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2.目的;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1,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2.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3,?並向工人們進行了宣傳。

符合上述三條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三,在具體內容上

(壹)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以及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和工具,浪費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利潤,濫發獎金,揮霍國有資產,損害公共利益和個人私利,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貪汙、盜竊、走私、賄賂、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

(七)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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