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且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成為合格的被告。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對違反行政法律但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