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還沿襲隋唐以來的做法嗎?工作人員?使徒行傳?流量?死刑五刑制度在具體應用上經常會有壹些變化?鞭刑可以轉化為板子責任,每10打4板,然後少於5板的奇數可以去掉。監禁1至3年***5等。,分別附加60支到100支,每增加10支?流放從2000裏到3000裏***每增加壹個工作人員3100?死刑還扭曲嗎?砍兩級,分為即時決定和監督兩種執行方式?立即執行決定?預審適用於罪行相對較輕的死囚,壹般留到秋審或庭審後最後決定?
《大清律例》對被判刑或候審的罪名有明確的解釋,對“雜罪至死”也有壹些變通的處理。因為過失殺人?那些因過失殺人和壹些職務犯罪被判死刑的人往往被判五年監禁?
除了以上五種法定刑,清朝還增加了壹些法外酷刑,主要包括充軍?發送?遷移?枷?紋身等?充軍是明朝創立的,比流放更重要。是指派罪犯守邊,分2000裏?2500裏?三千裏?4000裏?4500李等?
派遣是清朝的新增,比充軍更重要。是把罪犯送到邊境地區給駐軍官兵當奴隸嗎?遷徙是不是迫使犯罪分子搬到千裏之外重新安置?逼軍隊?流放、遷徙等罪犯可以帶著家人去服刑,沒有得到赦免的允許就不能回原籍生活?枷和紋身是侮辱體罰性質的附加刑嗎?